依據113年全民運動會創意球類(五人制足球)技術手冊第2條第8項第3款比賽規定辦理。
1.參賽球隊必須穿著佩有各縣市單位字樣之球衣,上場比賽選手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並以報名完成時(含資格賽)所填球衣褲號碼為準至全部賽程結束不得更改,若有違反者不得出賽;隊長需佩帶臂章。
2.各球隊之一般球員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球褲及球襪及背心;守門員也必須準備2套顏色不同於一般球員兩色之球衣、球褲、球襪。球隊需指定其中1套為首選,另1套為副選;賽程排在前者著首選球衣,在後者著副選球衣。若裁判執法上認定無法辨識時,排後者需主動更換球衣;若更換後,仍有此問題,將請雙方搭配不影響識別之組合。
3. 另球員基本裝備不得有任何政治、宗教或個人口號、聲明或影像,或除內衣生產商標誌外之任何商業廣告,未盡之處請參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公告之「五人制足球規則」「LAW 4 球員裝備」章節。
4. 各隊所有隊職員及球員於技術指導區須佩帶識別證,及穿著背心;背心顏色不得同於雙方場上球員及裁判衣服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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