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請假

 

 

中華民國113年全民運動會申訴流程圖
依掾113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辦理:
一、有關全民會競賽爭議申訴,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運動總會之競賽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無明文規定者,先以口頭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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