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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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

 

教育部112年7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27404號函核定

教育部112年11月21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47276號函修訂

教育部113年09月11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35018號函修訂

 
 
第 一 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13年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計六天,於屏東縣舉行,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
第 三 條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第 四 條 參賽單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第 五 條 參賽單位教練資格:
一、第一類競賽種類:各參賽單位教練應取得該運動種類至少C級(丙級)以上教練證資格,且在有效期限內,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教練證影本,始得完成報名。
二、第二類競賽種類:各參賽單位教練應優先遴派該運動種類至少C級(丙級)以上教練證資格,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教練證影本,始得完成報名。
第 六 條 選手參賽資格:參加全民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規定: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截止日(即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或各運動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各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五、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參賽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依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六、全民會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七、報名全民會第一類競賽種類之選手,報名時應具備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線上學習平台(https://elearning.ctada.org.tw)之測驗學習平台(https://elearning.ctada.org.tw/tc_0.aspx)學習通過證明方可報名。
第 七 條 競賽種類:
第一類:健力、拔河、輕艇水球、水上救生、蹼泳、飛盤、合球、滑輪溜冰、滾球、原野射箭、柔術、沙灘手球、定向越野、運動舞蹈。
第二類:傳統體育(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舟、摔角、國術、龍獅運動)、創意球類運動(慢速壘球、木球、槌球、巧固球、躲避球、地面高爾夫、五人制足球)、劍道、沙灘角力、健美、藤球、舞蹈運動。
第 八 條 各競賽種類、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8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含團隊)實際參賽須達3人(隊)(含)以上,如未達到規定人(隊)數則取消比賽。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通過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第 九 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註冊:
(一)註冊說明會:
1.時間:113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時。
2.地點: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會議室(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9號)。
3.電話:08-7362645、0912-787083 聯絡人:李廣庠教師。
4.參加人員:各單位至少派兩名人員(其中務請含1名實際資料輸入人員)出席。
(二)註冊方法:
1.各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
2.一律採網路線上作業方式辦理註冊。
3.網路線上註冊通關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隊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4.網路註冊網址:http://sport113.ptc.edu.tw/。
5.網路登錄日期:自113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7月5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登錄截止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替換。
6.完成網路註冊後,請將註冊表件列印紙本核對無誤(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經所屬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後,於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以郵戳為憑)寄送或親送: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9號)「113年全民會籌備處競賽部競賽記錄組」收,始完成註冊手續。註冊資料以此註冊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7.網路註冊操作步驟:請查閱網站http://sport113.ptc.edu.tw/。
8.競賽註冊聯絡電話:08-7362645、0912-787083(113年全民會籌備處競賽紀錄組聯絡人:李廣庠教師)。
9.競賽部聯絡電話:08-7362645(113年全民會籌備處競賽部)。
(三)各參賽單位選手於註冊時須繳交籌備處製發之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及參賽單位隊本部暨運動代表隊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如附件二)各一份;第一類競賽種類之選手,需繳交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線上學習平台通過證明,未依規定繳交者由籌備處主動取消註冊資格,各單位不得異議。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必須由選手親自簽名,並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由代表單位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應含詳細記事,且申請核發日期應為113年4月5日以後者為限),以上資料需加蓋直轄市、縣(市)政府章戳證明。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四)凡曾經被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選手或職員,至全民會各競賽種類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者,不予報名。
(五)各單位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照網路註冊系統規定辦理,並繳最近3個月內之2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jpg檔)一張,俾供籌備處製發職員證及選手證,未繳檔案者視同未完成註冊。
(六)所填註冊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全民會相關用途使用。
(七)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隊或個人項目,凡註冊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務必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如無故棄權者將依據本規程第十四條第七項議處。各單位團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配有該參賽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准參賽。
(八)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隊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各單位代表隊隊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運動防護員、技術員及幹事等。
1.各參賽單位隊本部職員人數規定:
(1)註冊選手總人數在50人(含)以下時,至多得置職員6人。
(2)註冊選手總人數在51人(含)至100人(含)之間時,至多得置職員8人。
(3)註冊選手總人數在101人(含)以上時,每增加選手滿50人,得增置職員1人。
2.各參賽單位註冊參加各組種類競賽之職員人數規定:
(1)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選手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選手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選手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5)各競賽種類區分各科目競賽時,依註冊科目得各增加1名教練,不受本款各目之限制。
二、代表隊人員資格審查會議及抽籤:訂於113年7月31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9號)舉行。
註:球類團隊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承辦單位及111年全民會前三名優先分別抽排。
三、各參賽單位報到: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於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地址: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8號)辦理報到並領取相關資料。
四、各參賽單位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於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東棟3F第六會議室(地址: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8號)舉行。
五、各種類技術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六、各種類裁判報到及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七、開幕典禮113年10月26日(星期六)下午5時於屏東縣民公園(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台糖街)舉行。
八、閉幕典禮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3時於屏菸1936文化基地(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菸廠路1號)舉行。
九、各參賽單位隊本部設於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地址: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8號)。
第 十 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處競賽記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
二、各種類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處核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比賽制度:依113年全民會各競賽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四、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會籌備處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選手證之照片如非本人則取消參賽資格。
第十一條 獎勵: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種類錦標獎:獲錄取各組各項競賽種類前八名者,頒發獎牌或獎狀,其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傳統體育積分依下列方式核算:七項(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舟、摔角、國術、龍獅運動)分別以各項比賽成績排定名次後比照競賽種類核給積分,七項(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舟、摔角、國術、龍獅運動)積分加總和之高低為傳統體育名次,再依名次核算競賽種類積分。創意球類運動積分比照傳統體育積分核算方式辦理。
三、績優個人獎: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實際參賽10人(隊)以上取8名,9人(隊)取7名,8人(隊)取6名,7人(隊)取5名,6人(隊)取4名,5人(隊)取3名,4人(隊)取2名,3人(隊)取1名。前3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名至第8名發給獎狀。凡參加各種競賽(團隊、項目)全部賽程中以列入出賽名單者,發給獎牌及獎狀。
四、各競賽種類名次換算之積分換算基準為:第1名得8分;第2名得7分;第3名得6分;第4名得5分;第5名得4分;第6名得3分;第7名得2分;第8名得1分。
全民會選手經有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會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有關全民會競賽爭議申訴,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運動總會之競賽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無明文規定者,先以口頭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三、四)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第十四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裁判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
(一)選手毆打裁判: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選手及其所屬教練參加全民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參賽單位參加115年全民會該項目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處將該選手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及該參賽單位參加115年全民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處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及該參賽單位參加115年全民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四)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處函請所屬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四、裁判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已註冊參賽之選手或職員經舉發曾被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至全民會各競賽種類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亦不得擔任代表團其他職員。
六、選手證之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113年全民會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七、選手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各種類運動「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115年全民會比賽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八、職員不得兼任其參賽單位以外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參賽單位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九、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賽會期間如係屬全國單項運動協(總)會間內部衝突之非理性抗爭者,致造成大會困擾者,經運動競賽審查會議決,得於113年全民運動會停止該競賽種類比賽,並移請教育部體育署予以議處。
第十五條 運動禁藥檢測:參加第一類競賽種類之選手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其程序及規範依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辦法辦理,如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撤銷其參賽成績及所得獎勵。
第十六條 本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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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辦單位
  • 承辦單位
  • 113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
  • 電話:08-7368505/08-7362645
  • 地址:90054屏東市勝利路9號
  •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
  • 系統問題諮詢:049-220009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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