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本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清單中禁用物質或方 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 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0~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 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 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 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 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一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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